台灣 司法評論  台湾檢察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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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cannibalism' legal in a 'cannibal'-led country ?

 


pic.: "評論台灣司法"排名US Yahoo第1, 2024-1-9, 2023-7-4;
"台灣司法評論" "評論台灣司法"排名US Google第1, 2023-7-4, 2023-6-21
 

 


國內外司法評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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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評論

 TaiwanPlus, 2023-3-6 民眾對檢察官的普遍不信任 /  民意調查發現,85%的台灣人認為檢察官可能會受到政治影響。超過半數的人表示對最近的司法改革不滿意,大多數人表示他們認為檢察官在處理受賄等案件時存在腐敗行為。msn.com/en-us/news/opinion/taiwan-poll-finds-widespread-public-mistrust-of-prosecutors-taiwanplus-news/vi-AA18glWE
英國 The Guardian, 2024-1-7 台灣準備舉行「big deal」總統選舉...貪汙腐敗、司法改革...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美國 TIME, 2023-11-20 政府的司法改革網站自2020年以來一直沒有更新。「這是否意味著政府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者只是不關心這個話題? 」   time.com/6336441/taiwan-presidental-election-william-lai-profile/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 2023-2-13 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研究,其中對法官信任度為3成28,與去年調查相比差距不大
中時, 2023-7-30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表示,司法革新離民眾滿意目標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2019年賴力爭民進黨總統初選提名,指若能淘汰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及恐龍法官,「司法改革就成功一半了」)  chinatimes.com/opinion/20230730002752-262101?chdtv
聯合 ,  2023-7-17 侯友宜批評:司法改革剩空殼 郭台銘批評:司法改革政策跳票  柯文哲: 司法愈來愈不受信賴 ...  udn.com/news/story/123619/7304940?from=udn_ch2cate6638sub123619_pulldownmenu_v2
美國人權報告US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released at 2022-4-12 前司法部長、前檢察長等6名官員移送監察院偵查,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和檢察長。司法院將六名前任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非刑事犯罪行為。
聯合, 2022-6-5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近年來的問卷調查顯示,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民眾對法官判案的信任度很低,不信任度高達七成以上。udn.com/news/story/121823/6363179?from=udn_ch2cate6643sub121823_pulldownmenu_v2
民視, 2022-12-17 台北市長柯文哲:  我還是希望司法是國家最後一道防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民視 <台灣最前線>, 2022-12-17 專家評論司法不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司法沒有辦法讓人民信服,...現在案件當事人不是問哪個律師能力比較強、 經歷比較夠,而是問他跟法官、檢察官熟不熟,  都在講關係嘛! (主持人說"對") , 司法改革這塊永遠沒辦法    ftvnews.com.tw/video/detail/EZGVKONcl4I
聯合報社評, 2022-1-25 政府利用側翼進行社會控制,再加上檢警司法恐嚇,相比蔣家統治的線民監控,更細膩無形;比起動用軍警滿手血腥,操弄網軍迫人社會死亡讓更多百姓畏懼 udn.com/news/story/11091/6060260?from=udn_ch2cate6643sub11091_pulldownmenu_v2
美國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2021-3-30 前司法部長、前檢察長等6名官員移送監察院偵查,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和檢察長。司法院將六名前任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非刑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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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評論

 
美國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3-11-2020 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遭到學者與政治評論的公開質疑 Some political commentators and academics,  publicly question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 profile,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Judicial reform advocates pressed for greater public accountability, reforms of the personnel system, and other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自由時報>頭版、3-16-2019  行政院長: 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  
<聯合報> 2-26-2019 國立中正大學民調: 超過8成民眾不滿意司改成效, 對法官審判公正之信任度下跌至約二成  
<自由時報>頭版<中國時報>頭版, 12-8-2018, 行政院長: 司法改革未有明顯進展 招來民怨(為大選落敗原因之一)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  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4-20-2018, 3-13-2019 司法不獨立 難以公正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 聯合報 United Daily 2-27-2018 聯合筆記) "監獄是關沒有辦法的人"  
   <聯合報>,  法務部帶頭違法  
<聯合報>, 檢察官辦案之獨立性, 至今仍不時遭受質疑高層捍衛司法獨立的決心仍待檢驗  
  蘋果日報(Apple Daily) 社論, 3-14-2018    <2017台灣社會信任調查> 顯示司法官信任度倒數第二  
 <聯合報>,  司法院司改進度報告指出 台灣法官公信度始終偏低  
  民視(FTV), 7-26-2018 法官信任度不到 16%。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s survey  (head-page of the Liberty Times, 2-23-2016)  近8成(76%)民眾認為檢察官不公正,逾84%台灣民眾不信 任法官 public trust on Taiwan judiciary system keeps falling down in the past 8 years.  
台北市市長 柯文哲 ( <聯合報> United Daily 2-27-2018 聯合筆記) "監獄是關沒有辦法的人"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台灣司法不夠獨立 justice ministry was insufficiently independent and conduc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investigations of politicians.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6-26-2015, 2-27-2014 (US state dept.) 貪污與政治審判(政治影響司法),問題仍舊存在,學者與評論公開質疑檢察官 與 法官的公正Taiwan's judicial system suffered from some corruption.  Although authorities made efforts to eliminate corruption and diminish political influence in the judiciary, some residual problems remain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ad been questioned.  
聯合報,  06-18-2016,   Head page news 檢察  
The deputy dean of Law School,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聯合報The United Daily, 5-2015)  大法學院副院長: 判決標準不一,是造成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中國時報 (12-14-2015): 前大法官城仲模: 人民多數對司法不信任  
聯合報,  02-27-2017 , 陳長文/法學教授 呼籲開放判決不同意見書制度。 /〈司改 全面公開判決不同意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聯合報,  08-24-2016 ,  Editorial 台灣的政治文化一向以挑戰法制、超越法律為能事,... 我們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從不以此為恥,也無意重懲遏止,卻屢擒屢縱(詐騙集團行遍天下)  
自由時報, 06-19-2016 司法體系摻雜中國傳統「官」的概念,...淪為獨裁者整肅異己、衛護政權的工具。  
蔡英文總統,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 蘋果日報, 自由時報, 11-30-2016)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批總統蔡英文「無疑向世界宣判台灣司法死刑」!因蔡英文於「司法國是會議」(11-25-2016)期許司法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職典禮 (5-20-2016)指「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  
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April  13, 2016 (US state dept.)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ave been publicly questioning  
聯合報, The United Daily,  7-6-2016   Law professor Huang National Chung-Hsin University, Law School (中興大學)  
自由時報, 02-28-20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1808 所有改革中,「人民對司法改革有最高的期待」  
自由時報, 02-28-2017 <自由廣場> http://wenichin.blogspot.tw/ 台灣最可怕也最嚴重的是司法的深層結構。審判機關淪為黨國的奴婢,這個現象已到積重難返、病入膏肓的地步。...如果不能像德國一樣全數驅逐納粹法官、檢察官,陪審團制絕對是另一種也是唯一且較好的選擇。  

  

pic.: "台灣司法評論" 排名Yahoo search第1, 2023-1-25, 3-16-2019, 2-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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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台灣檢察官" 排名Yahoo search第1, 3-16-2019, 2-27-2018

 

pic.: "台灣檢察官" 排名Bing第1, 3-16-2019, 2-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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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案例 摘要

 

 

1.

 林邦樑檢察長  (代高院檢察長王添盛)  黃怡華 檢察官  王鑫健 檢察官

 

台北地檢檢察官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捨人證物證,卻以被告犯罪約15分鐘之後的瞬間微笑神情,遽下結論被告犯罪之時無犯罪。

 

據華視報導,台灣採用科學測謊,過程需38分鐘至130分鐘,台灣羅明村案測謊只少測了9分鐘,便出現重大錯誤,其他案件亦出錯連連。相對比,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一閃而逝總共約一秒鐘的「神情」,便總結沒有犯罪,顯然過於武斷粗糙。 (完整內容請詳...)

 

 

 

2.

 溫祖德 Prosecutor/judge WEN TZU-TE

1.看護 外勞將92歲失能(服用六種處方藥皆會引起頭暈、必須預防跌倒)老人 於睡夢間從床上拉起,讓她獨自站立後,不作扶持  逕行跑走, 檢察官認為看護跑走 合 法理, 老人摔倒自行負責 

2.偵訊庭詢問看護什麼要丟掉好好的 瓷碗? 看護回答他傷害,此可證其基於報復"傷害"為之, 檢察官卻不採納也不作調查 認為尚乏實據...(完整文件請詳本網頁下方)

Pic.: 外勞涉嫌故意傷害, 偷竊毀損

(1) 外勞拉92歲失能老人起床 (2)外勞以手指引老人的拐杖向前 (3)外勞讓拐杖繼續向前,距身體愈來愈遠 (4)拐杖未落地,外勞已轉身要跑走 (5)外勞無合理原因 快速離去 (6)失能老人後仰摔倒, 該外勞姐妹曾以相似手法摔斷另老人手臂, 因此疑似故意傷害甚至謀殺...
但溫祖德檢察官竟認為外勞既非疏於注意, 也無傷害犯意

            ps: 圖片變色處理

 

3.

 楊婉鈺 Prosecutor Yang Wan-Yeu

 

偵字23746    甲留滯他人私宅許久不肯離去 ,並叫囂刺激90歲阿嬤,屋主報警後 ,二位警員請 甲出去,跟甲溝通(勸離)後,甲終於離去...檢察官以此解釋甲「沒有積極抵抗」「足見並無無故留滯告訴人住宅之犯意及犯行」,而不予起訴甲留滯他人私宅罪。

如此,台灣政府與法律無法有效保障與尊重 百姓居家安寧、行為自由、健康、生命、名譽財產與人格權。 老百姓 正當防衛自力救濟卻被起訴成嫌疑罪犯,真正 嫌疑罪犯反而逍遙法外,或正食髓知味...(完整文件請詳...)

 

 

4.

  陳宥任  Detective Chen You-Ren
 

松山分(Songshan Precinet,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刪改筆錄

台灣松山分局偵查佐陳宥任之<刑案移送書>造假被告筆錄

 

  刑案移送書(2013.10.25) 被告筆錄(2013.10.19)
 
犯罪嫌疑人筆錄:

犯罪嫌疑人...供稱: ...故以椅子推倒被害人XXX

 

問: 你是否於......用椅子頂被害人胸口並以拳頭攻擊...

答:...我有用手拉伊手臂請 伊離去...

  SO....

松山分局不但造假被告的供稱」("用手"改成"以椅子"),而且發揮想像力「編故事」:「頂」又改成「推倒」!

 

 

5.

  High court prosecutor  高檢

 

  五星飯店不斷對顧客吸鼻並以言語涉嫌 public insult (click to read details)

 

 

6.

  High court prosecutor  高檢

 

★  侵入住宅 竊盜 毀損     看高檢檢察長 VS 自由時報 、 看高檢檢察長邏輯思惟   home invasion

 

 

 

竊盜 毀損 傷害 案件研討 /

 

聯合晚報(11-28-2015)報導,台灣雇主苦日子來了外勞日益囂張、國人反被迫要「隱忍」 聯合報( 3-1-2016): 「外勞來一個跑一個」、「以非法外勞身分自行找工作的案例愈來愈多」......未受良好教育的外勞似乎多為潛在犯法份子!

國人可看看最近一則台灣檢察官之裁決(如下), 是否顯然未站在正義與台灣雇主一方。本案之作案手法(扶起老人後立即跑開) 與卸責狡辯(雇主指示與中文不佳)易於執行,其他外勞皆可套用之而無所懼憚本案雇主 拍得作案錄影證據若司法仍舊無法奈之何, 則台灣雇主處境將雪上加霜。

 

pic.: "台灣司法" 排名Bing第1, 3-16-2019, 2-27-2018

 

 

pic.: "台灣檢察官" 排名Bing第1,3-16-2019, 2-27-2018

 

 

pic.: "台灣檢察官" 排名Yahoo search第1, 3-16-2019, 2-27-2018

 

pic.: "台灣檢察官" 排名US Google第1, 2-27-2018

 

 

  Attn:  檢察官溫祖德   Prosecutor WEN TZU-TE

 

brief 再議書 鈞署不起訴處分書,顯有偵查未臻完備、判決偏頗查被告已承認毀損承認犯意服用多量易睡藥物之失能老人 於睡夢間如能依靠柺杖獨自站立何須聘僱看護,外勞顯然未盡照顧義務,承辦檢察官顯然偵查未盡以下謹一一駁斥。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1. 

 爭點 1.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稱被告 自床上拉起告訴人安穩站立定位並以手撐住拐杖被告始轉身疑似欲開 後方燈或門此時告訴人鬆手放開拐杖往後跌倒,被告見狀即回頭欲攙扶 告訴人未果,難認 有任何傷害犯意或疏於注意之情事乙節顯與事實不合,茲駁斥如下:

     (1) 檢察官溫祖德不起訴處分書明載被告承認其工作為攙扶告訴人」,105年2月2日 偵訊時亦自承, 每次都有扶92歲受照顧人,只有這次沒有扶,且轉頭跑走 如輪椅一族失能老人能靠拐杖攙扶,何須聘僱外勞? 外勞於所得注意範圍內,在受照顧人或躺或坐時皆可轉身跑去開燈, 豈會在拉起受照顧人尚未站穩之際旋轉頭跑走?

    (2) 溫祖德檢察官 應讀置老人獨坐輪椅或床造成死傷亦成罪 前例睽諸法院眾判例,類似且較輕之犯行皆遭判刑比如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49號,「疏未注意,而讓林徐達自編號H2床上跌落地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二號 ,竟容任失智之老人獨自乘坐輪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6號,「竟疏於注意照料,未予適時翻身,及避免李松岩跌倒及翻身之力道與臥床之姿勢、動作...」 ;以上受害人均被置於相對穩定安全之床、椅,被告尚且有罪,本案被告任由老人於睡夢間精神恍惚中獨自站立,失職更為嚴重

   (3) 溫祖德(法官)檢察官 應知隨時扶持造成死傷亦成罪附件4聯合報(1-21-2016)大標題「印尼看護扶翁雙雙跌倒 遭告到返國」報導外勞自椅拉起老翁後隨時攙扶老翁,並盡心挽救老翁直到最後一秒始雙雙跌倒,仍遭起訴(雖有勞工局法扶律師協助,外勞仍黯然返國),相對的,本案之被告 不攙扶轉頭跑走更加嚴重

   (4) 受照顧人長年日夜服用 國泰醫院處方藥, 其中六種皆會引起頭暈、必須預防跌倒(附件5~13),外勞於約6個月工作期間 至少1500~1800次(附件14)扶上廁所(即浴室)過程中,已充分感知受照顧人站立行走之不穩且心理學、傳播學等皆證實重覆加深與固化記憶, 外勞長期重覆同樣動作,不可能突然遺忘。 如失能老人能依靠柺杖獨自站立何須聘僱看護?

   (5) 由附件DVD2 之4:31:00~4:31:21畫面可見受照顧人手腳乏力,6度試著由床上撐起未成,外勞近在眼前應非常清楚,將受照顧人從床上扶起的過程,也可明顯感知老人軟弱乏力,然而,外勞將受照顧人 拉起後,即以手指引受害人將緊握在手中、協助站立的拐杖離開身邊,拐杖尚未落地、受照顧人尚未站穩時,外勞 旋轉身離去。 外勞破壞病人站立的平衡, 受照顧人因重心不穩後倒始鬆開拐杖, 以致發生摔跌事件 ,外勞疑似 故意傷害。 再由5月12日(外勞犯行日之前不久)的 錄影(告訴狀3附件CD1)亦可 見受照顧人 明顯手腳無力 , 外勞對受照顧人狀況應知之甚詳。

  (6)被告之姐妹淘外勞阿雅之前曾以同樣手法摔斷88歲劉老太太手臂(DVD5),被告豈會再製造相同情境再犯同錯? 被告之姐於104年10月28日18:26撥電(DVD6)來為被告之打阿媽表示道歉,亦可證其具有傷害之犯意。被告將受照顧人拐杖前挪,意圖係導致前摔(非後倒向床)而危及性命,足見其惡性凶殘。

   綜上所述,本案之外勞涉故意傷害重嫌,至少也是疏忽職守, 以致目前告訴人仍須 服藥, 因此,外勞行為應核屬刑法之過失傷害人、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或致重傷,抑或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之罪,甚至 殺人未遂或恐嚇犯行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2. 

 爭點 2. 

檢察官溫祖德不起訴處分書所稱 被告坦承丟棄瓷碗並自陳僅聽懂簡單中文係告訴代理人連續3次要求丟棄瓷碗才依指示丟棄,因此無法排除言語誤會乙節顯然偵查未臻完備,茲駁斥如下:

 

   (1).105年2月2日偵訊時, 鈞長質問外勞好好的碗為什麼要丟掉? 外勞 回答的第一句是他傷害,隨後才回答其他。此可論斷外勞 具有竊盜毀損、 甚至傷害之犯意 ,動機為報復"傷害",細節可偵查該日偵查庭錄影。前述敘事結構早已普及大眾應用,可參國際著名學術理論如Clifton(1983), 或賓州大學Paul Messaris(1997)等等。

   (2)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之7行明載, 被告供稱告代連三次指示她丟的是瓷碗然而被告連完好的鼎泰豐包子一起丟,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亦可證其基於報復犯意為之,且毀損、偷竊 犯行再增一樁。

   (3)外勞 之中文程度已足夠聽懂丟不丟碗 之簡單中文。因仲介公司交 外勞之<工作內容解說手冊>必背之<工作常用語句>僅二頁(附件1,2,3)其 中已涵蓋關鍵字(不可以不要、),外勞即使 每天學3個字 應早於2014年12月 即丟碗之4個月前已熟稔 之何況 印尼外勞來台之前都要受訓上課近三個月(600小時),其中包括學習中文,學期末測驗若沒通過不得出國。之後 又加上在台實務工作近四個月且每 晚聽錄音教材(利之所在當全力以赴),總計犯行前計約七個月的密集學習, 由DVD1(毀損犯行後不久之錄影)亦可知被告中文程度尚可不致誤解是以,若告代一次指示丟棄容或極微可能溝通誤解,但外勞自述告代連三次要她丟碗則毫無誤解之可能必屬誆騙檢察官 之語。外國人以中文不佳誆騙法院早有案例,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 ,「是否如其偵訊證述所稱只會看一點中文,已有可疑。」。

   (4)大多採買(Taipei 101、SOGO、大潤發、 鼎泰豐、 扈杭豆漿以及多家雜貨鋪、便利超商、水果行、腳踏車行等等),從第一個月開始 , 就由外勞搭公車或腳踏車獨立作業,可見 外勞中文能力並不差。 另證是, 案發日外勞使受照顧人摔倒後,受照顧人 激動責備( DVD2 4:32:03)外勞也能立即理解並即回嘴。

   (5) 推說僱主知情或指示,乃竊盜犯外勞之一貫謊言,台灣南北法院批之為空言,然少股檢察官卻採信空言。比方: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430號:「被告空言辯稱上開物品係雇主所丟棄或贈送云云,自不足採,其主觀上顯有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
          ●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406號:「被害人有同意,他也知情」...「 實難想像被害人同意給被告系爭現金。」
             ●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 號:「 復又翻異前詞,改辯稱:係阿公..陸續給伊錢云云」...「惟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犯罪,並飾詞狡辯」 ;
                    ●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785號:「辯稱被竊毛衣及牛仔裙均為告訴人贈送」已置於被告實力支配內,本件被告竊盜 犯行應堪認定」 ;

   (6) 告代 設陷要外勞丟碗之可能並不存在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689號告訴人證稱系爭毛衣具有紀念性之情,堪以採信。是系爭毛衣既對於告訴人仍具有紀念之價值,則告訴人應無輕易贈與被告(印尼籍看護工)之可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同理,告訴方已一再於告訴狀與偵查庭說明 本案之瓷碗為告訴人亡兄 遺贈之紀念品,且該碗為告訴人所有每日 需用,何況,當時告訴人身著淺紅色T shirt坐流理檯前(DVD3螢幕右下),豈會聽不到? 外勞豈會不徵詢告訴人?  105年2月2日偵訊時, 鈞長質問外勞好好的碗為什麼要丟掉? 告訴代 理人也補充碗還是全新的,外勞的回答 也證實該碗的確是好好的全新的。 由DVD 3 可見外勞將鼎泰豐包子盛入碗內並未將碗扔入垃圾袋中,而是右手持垃圾袋,左手捧碗,向大門方向移動(外勞閨房在大門左側),之後該碗便告失蹤,如外勞僅意圖毀損應將碗扔入垃圾袋中 以符合 一般 倒垃圾模式(或規定)也方便開門攜出丟棄何況借貸超過資產、 未受足夠教育的外勞,擁有告訴人好好的全新的的財物後,不善加利用卻毀損丟棄之,豈合於常理? 其應屬竊盜行為。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3. 

 爭點 3.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稱 除告訴人之單一控訴外尚乏實據可認被告有毀損或竊盜之行為與犯意乙節顯然偵查未 盡,茲駁斥如下:

      (1) 附件DVD1 為被告自行承認毀損行為之證據,全文如下表:
 

安妮承認犯罪

雇主 安妮,妳上次是不是說  妳不可以會再丟東西
安妮 先生
雇主 上次那個很貴耶
安妮
雇主 上次我不是妳去Costco看8佰多塊
安妮 先生
雇主 等一下還有去大潤發不可以去太久
安妮 沉默(不高興貌)

   上表之對話 可證被告外勞 並非唯唯諾諾的yes-man告訴代理人說碗很貴時,因為意義不精確,外勞就不回答, 直到明說800+元才明確回答 後來告代責備她 不可以外出太久開小差時 ,外勞因為不願意被限制外出時間,也不理睬 告訴代 理人 ,由此可 知,外勞承認毀損行為先生回答二次,是自願的,且若可歸責告代三次下令指示她丟碗, 被告面對 攝影機與開庭式的責難, 依其對話模式與個性不會悔過認罪。

   (2) 除以上物證,尚有人證,告訴人之子已當庭作證被告狡辯乃卸責之詞。  
 
    

   (3) 被告人格不佳,一再誆騙政府或勞工局,比方,曾指控告代違反就服法要她購買阜杭燒餅、受照顧人是自己起床自己摔倒 、雇主不給食...謊言不勝枚舉然一一皆有錄影戳穿之附件DVD4  可證外勞大啖 阜杭燒餅並佐以大瓶yogurts吃的不亦樂乎。 然檢察官卻不採信告代人證反相信印尼外勞。 檢察官應知多數外勞為潛在犯法份子 ― 聯合報( 3-1-2016): 「外勞來一個跑一個」、「以非法外勞身分自行找工作的案例愈來愈多」,連內政部也不盡相信 斯夥壹周刊(7-9-2016):修正國籍法以抽象的品行端正刁難歸化外人...國外亦同,NY Times報導過的"House of Cards" 歐洲坎城獲獎、李安主審的金馬獎最佳影片Ilo Ilo朔造外勞人格形象即是小偷。對比的是,亞太最佳報獎的新加坡The Straits Times,曾以頭版報導、要聞專訪本案告代, 告代又擁有歐洲記者證,究竟告代抑或被告外勞較具信任度應不難心證分辨。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4. 

爭點 4.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稱醫院稱告訴人當日就醫自述下背疼痛無明顯外傷,X光顯示無明顯骨折乙節顯然偵查未臻完備,茲駁斥如下:

   (1).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號,門診病歷 與診斷證明 皆具證據能力 : 「依據該病歷資料而製成之診 斷證明書與通常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均屬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之紀錄文書,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 證據能力。 ,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961號 :「所載之傷害,業據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慶生診所門診病歷表可稽(見101年度偵卷第6頁,本院卷第18頁),堪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挫擦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著名醫學中心之醫師 之病人動輒數萬,對初診病人必不復中長期記憶,自當以當日門診紀錄為準。

   (2).附件15  為於8月13日向國泰醫院申請之最新版本
門診病歷,其中診斷項目證明受照顧人受有背部 挫傷與臀部挫傷,理學項目(國泰醫院8月17日答覆理學即以儀器檢查 或醫師檢查)則證明告訴人整個下背至臀部疼痛(local tenderness over low back area) 理學 檢查另包括Patrick's test (performed to evaluate pathology of the hip joint .../Wikipedia ),且必須合併服用美國藥商的消炎藥與止疼藥Etoricoxib等二種藥 ,如非真實受傷醫師不致濫用國家醫療資源。

   (3) 睽諸臺灣 南北法院判例,只須病歷證明挫傷或主訴 傷害疼痛無明顯外傷(附件16 自由時報1-13-2016:台藝大主任遭公車拖行一公尺,臀與手疼痛無明顯外傷)即作起訴者盈篇累牘判處徒刑,比如: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九四六號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0五號,證明書雖記載 『乙○○無明顯外傷』,但記載『後腰部酸痛感』,而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診斷時記載『背部挫傷,病人於急診就醫後出院』等語,互核之下受傷部位尚無不符之情形 」該案因過失傷害人 ,處拘役參拾日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90號 ,「告訴人經該院醫師檢查結果,雖發現背部疼痛,但無明顯外傷、瘀傷,此有該 院病情說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卷第14頁),足認告訴人所受傷害尚屬輕微 」,該案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貳拾伍日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64號 ,「經本院勘驗結果認:『陳同學臉頰無明顯外傷,皮膚顏色略紅,沒有任何腫起 或瘀青之情形』,處拘役拾日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78號「所受之傷害輕微,僅有紅紅之挫傷症狀,並無明顯外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處拘役參拾日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94號 ,「告訴人急診時雖有手足鈍挫傷,但並無明顯外傷等情 ,此有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乙份在卷可參(見偵2571卷第43頁),足見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復參酌被告2 人於偵查中曾表示願意調解...,處有期徒刑參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331號 「雖於急診護理紀錄上有『現無明顯外傷』   等語句之記載,然觀諸急診病歷上確有於頭部示意圖上載明 受傷之部位甚明,且西園醫院於99年6月12日所出具之第 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上,亦確載明王惠琴於99年6月12日該院急診,經診斷王惠琴受有右側頭皮挫傷 之傷害等情甚明,處拘役參拾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三號耳鼻喉科門診檢查(指複診),耳膜完整無破損,外觀無明顯外傷,患者拒做聽力檢查,故無法得知其耳 鳴及聽力受損知情形。...告訴人受有耳腮挫傷之傷害,更對其心理形成影響,且被告犯後否認有致傷之結果,迄今亦未與告訴人 達成民事和解,故告訴人當庭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本應嚴罰重懲 」,處拘役貳拾日
     

   (4)  睽諸法院判例,告訴人主訴疼痛傷害即作起訴者,比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96號 , 告訴人在醫師問診時,主訴胸部、雙髖部及左大腿疼痛,此互核相符,足認告訴人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胸壁、雙髖部、左大腿之扭傷及拉傷等傷害,被告空言辯稱告訴人當時並未受傷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無足採。...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一切損害...量處拘役50日」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00號 朱蕙璟前額無明顯外傷,微腫但主訴疼痛、右臉頰無明顯外傷,但主訴疼痛之傷害,李發萱則受有右側前臂擦挫傷、頭部與頸部不適之傷害。因認被告李發萱、朱蕙璟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睽諸法院判例,甚至只須病歷證明疑似挫傷亦遭起訴並判刑,比如
  
98年度偵字第11665號過失傷害 等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107號而斯時既已無明顯外傷,則驗傷診斷書記載 『無明顯外傷、疑似左頸部挫傷、疑似左肩部挫傷』即屬依據客觀事證予以登載,由此反益徵告訴人甲○○之指述係屬實在,否則要無在並未發生此事之前提下, 竟率爾提出如此內容之驗傷診斷書作為提出傷害告訴之憑據 」,處拘役貳拾伍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醫院之紀錄卻無明顯外傷 ,...聖功醫院103年8月4日勝功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已明確指出告訴人於就診當時表示傷勢為被打擊、疼痛,醫療上疑似鈍傷,故告訴人確有鈍傷之傷勢無誤。...故實難以告訴人之左臉外觀無明顯紅腫之傷勢,即認告訴人左臉未受有鈍傷之傷害...均難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量處拘役40日(詳附件17~20)

  (5) 雖國泰醫院X光顯示無明顯骨折然附件21為台大醫院 根據105年8月5日更精密之電腦斷層(CT)之骨科診斷證明受照顧人背部脊椎第七節壓迫性骨折,須追蹤及藥物治療。 台大醫院診斷醫師表示通常就是(外力傷害)!」。 根據法院許多案例,壓迫性骨折都是受害者摔倒後以 傷害或過失傷害罪論處的依據。 受照顧人並無因其他骨骼受傷就醫情事,因此,上述壓迫 性骨折即外勞所致。

   (6)由DVD2(4:32:01)可見受照顧人摔倒受傷後 面部表情非常痛苦 ,可知挫傷受傷不輕 。 耄耋老人骨骼內臟通常經不起摔跌,因之引起潛在問題或後遺症去世者甚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裁判書,記載台大內科講義認定老人體質較弱,其受創傷後極易導致敗血症 。本案之受照顧人104年6月3日摔倒 ,6月24日即因敗血症住院 國泰醫院 ,原因之一 或應為摔跌 所致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5. 

 爭點 5.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 稱告訴人安穩站立後被告 始轉身似欲開 後方燈或門乙節顯然偵查未臻完備,茲駁斥如下:

  

  外勞毫無理由轉頭離去,益證外勞涉故意傷害重嫌甚至殺人未遂:

   1. 外勞於105年2月2日 偵訊時 誆稱受照顧人說尿急要她快開燈, 但DVD2可 證受照顧人並未開口指示外勞去開燈, 另證據為受照顧人摔倒後立即 瞪目 且憤怒責備( DVD2 4:32:03)外勞跑走,置其於險境 , 可知受照顧人並未指示外勞去開燈。如尿急應快扶上廁所而非來回開燈浪費時間,  外勞對北市勞動局 的視察人員誆稱受照顧人是自己起床自己摔倒, 其說法前後不一互相矛盾益證其為謊言。

   2..由DVD2之4:37:06畫面可見 受照顧人 跌地為告代扶起後,外勞與受照顧人一起 行至廁所門前, 外勞只花1秒(4:37:08-4:37:09)便 打開廁所 門與燈(畫面右下黃燈光射出門外), 此可證外勞根本不須 事先 跑開去開燈,此為執行 近1800次的扶上廁所模式, 外勞應極為熟練何況,外勞 於所得注意範圍內,在受照顧人 或躺或坐時皆可開燈, 豈會在拉起受照顧人尚未站穩之際旋轉頭跑走? 而且, 沙發床 之床頭燈(告訴狀3附件DVD2)或床尾立燈伸手可及,光線可直入廁所, 完全不必要在受照顧人站立不穩時跑走 , 因此合理懷疑外勞 係犯意傷害。

   3.案發當時已是早晨 約6時30分,且光線很亮,只須伸手拉開簾子,便可使廁所 門內半公尺處具相當光線,無須轉頭跑去開廁所燈。且以外勞年輕人的視力,當時光線 無須拉簾即足使之完成扶至廁所門口,再伸手開燈即可。 外勞疑似 故意傷害。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6. 

爭點 6.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 稱被告於凌晨五時許犯行顯然偵查未臻完備,茲駁斥如下:

  

   1.由DVD拮取之附件22可知 監視器主機時間落差約二小時,並可知案發當時已是早晨六點半多。根據國立師範大學論文(附件23 )引用亞太各國研究數據,  約80%印尼人睡眠時間為7小時, 另20%睡眠8小時,正處 年輕身健之外勞應屬前者, 雇主允許外勞每晚約十點睡,是以,在案發時段,外勞無可能出現精神不濟的狀況。

   2.由DVD2可見外勞 當時動作與思維正常比如4:31:04聽到動靜 立即轉頭觀察大門,4:31:12掀簾查看電子鐘當時時間,4:31:23準確 又有效率的以腳趾挪移拖鞋至受照顧人腳上等等 ,並無精神不濟意識不清狀況。

   3.本案外勞與雇主雙方共同簽署之<交工時必須要與雇主確認的生活型態概況>(附件24)之第二條註記起床時間為約7:00am,與案發當時早晨六點半相差甚微,外勞無可能出現精神不濟狀況。

 

 

 

台 灣 司法評論

最後,

本案之作案手法 與卸責狡辯(雇主指示與中文不佳)易於執行,若司法無法奈之何,弱勢病患引狼入室後難以對付其他外勞日後皆可套用之而無所懼憚, 甚或嘲笑台灣司法,台灣萬千未能裝設監視器的失能老人病患 ,如前述劉老太太已成模仿效應 之受害者 ―― 因本案拖延七約月未有結果後,被告之友阿雅,於5-6月間以同樣手法偷竊並給食腐敗橘子,而得以轉換雇主,此即聯合晚報(11-28-2015)報導,台灣雇主苦日子來了外勞日益囂張、國人反被迫要「隱忍」本案外勞明知僱傭市場翻轉、正是拿翹時機,意圖以犯罪手段施壓雇主, 逞一己之私,可謂目無法紀。 她唯一漏算的是,並非所有台灣人都選擇低頭隱忍、姑息養奸。
    

本案被告學習操作複雜的音響影視系統極快, 而「過失」 犯錯次數卻過,顯非粗手粗腳致之其揚棄粗糙暴力改以精緻犯罪手段, 顯係與資方鬥智,向司法較量之舉; 而陷高齡告訴人向前仆倒致嚴重骨折之致命危境, 並全盤推諉責任給受害人, 凶殘居心可誅, 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應嚴懲不, 以儆傚 尤。
   

 

   

 

 

 

pic: 當日病歷證明告訴人經理學檢查診斷後背與臀部挫傷檢察官不認為此挫傷為傷害與過去高院與眾地院判決不同

 

 

 

 

pic: prosecutor Wen's non-prosecutorial disposition看護將92歲失能(服用六種處方藥皆會引起頭暈、必須預防跌倒)老人 於睡夢間從床上拉起 ,讓她獨自站立後,不作扶持 逕行跑走, 檢察官卻認為看護跑走合法理, 老人摔倒自行負責

pic: Taiwanese judge thinks dizzy, sleepy,  disabled elderly (aged about 90) definitely can stand independently during sleeping time
   ps: hospital: medicines may cause dizzy 

 

 

 

 

台 灣 司法評論

 

高院認為本再議書送交時間超過一日無法處理

其時間計算是由大樓管理員收件(非當事人收件)起算七日須送再議書

 

 

 

◆  各媒體 12-1-2016 /  法官協會: 蔡總統"判司法死刑"
◆  建議 /
淘汰曾經故意做不正確判決的法官檢察官

 

 

 

 

 

 

 

 


pic.:
<自由時報>頭版、3-16-2019: 行政院長: 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   ps: 恐龍法官檢察官應一起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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