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檢察官,警察
侵入/留滯住宅,家暴,正當防衛,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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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OP![]() ♣ Is 'cannibalism' legal in a 'cannibal'-led country ? |
台灣檢察官不傳喚目擊證人便遽判案件、缺乏確切證據便遽以起訴ps...,台灣警局擅改案件當事人口供與筆錄...無怪乎,國內人民對於司法怨聲四起,《自由時報》,
2-23-2016:約8成民眾不相信司法官...
台灣還是個安全居住的地方嗎?《蘋果日報》(2014.1.27) :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政府施政調查結果,近7成(68%)民眾認為治安狀況不好,5成(50.4%)民眾擔心遭侵害,為近5年新高。
本文提供之司法案件
實例攻防,可供遭遇侵入
住宅/留滯住宅,家暴,正當防衛,侮辱,傷害,妨害安寧等案件之台灣民眾參考如何打官司。
◆ case study 政治化司法案例? - legal ? political?? click!
實例案件 簡介 / 遇到惡客與司法,台灣人還有安全感可言?
案件(1)
偵字21991
甲留滯他人私宅不肯離去,出言刺激90歲患心臟衰竭等嚴重疾病之阿嬤,屋主一再驅逐不成後,不得已必須停止甲之現時暴力語言,試著拉甲出去,但因罹重病、力氣不足未成,甲繼續在屋內發飆不肯離去,檢察官竟起訴屋主傷害
,卻不起訴甲侵入住宅之留滯私宅罪。
案件(2) 偵字23746 (不起訴書詳底頁附件) 甲留滯他人私宅許久不肯離去 ,並叫囂刺激90歲阿嬤,屋主報警後 ,二位警員請 甲出去,跟甲溝通(勸離)後,甲終於離去...檢察官以此解釋甲「沒有積極抵抗」「足見並無無故留滯告訴人住宅之犯意及犯行」,而不予起訴甲留滯他人私宅罪,台灣過去未曾有過如此判決前例。
如此,台灣政府與法律無法有效保障與尊重 百姓居家安寧、行為自由、健康、生命、名譽、財產與人格權。 老百姓 正當防衛自力救濟卻被起訴成嫌疑罪犯,真正 嫌疑罪犯反而逍遙法外,或正食髓知味...(完整文件請詳下方&網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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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1) 屋主批評楊婉鈺檢察官 (再議狀精簡版)
(1)據1.24傍晚簽收之鈞署不起訴處分書,顯有偵查未臻完備,被告自述在告訴人下逐客令後,認識退去之要求(「告訴人就衝過來叫伊出去」―
附件)繼續咆哮辱罵告訴人(附件DVD ),且「想把事情解釋清楚,而且覺得不受尊重,就跟告訴人爭論」(此謊言,所為
涉嫌背離道德、公序良俗、法律之人格權&名譽權
侵害等罪―附件DVD)
而有留滯不去之故意,且耗時約40多分鐘遠超過合理必要之退去時間,「警察來後跟伊說房子既然是告訴人的」,並以「告訴人請伊出去伊就只能離開」(
附件)等語驅離,伊終於悻悻離去。被告主觀上意圖留滯他人住宅,客觀上有留滯事實,即為自承觸犯刑法306條留滯住宅罪行
之「即成犯」、而且在被告1月8日之陳報狀(附件),自承是留滯住宅罪的累犯(屋主「曾兩次發怒,將被告的包包私物丟棄門外」
)。
(2) 地院鈞檢察署未傳告訴人及目擊全程之二位證人(只傳終場收尾之二員警,不同於其他案件之偵查重點),未看案發當日現場實況錄影DVD及證人證詞DVD,以致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偏頗、錯誤,顯有偵查未盡之處。
(3)
楊婉鈺檢察官 錯誤與偏頗 |
論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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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位警員)請被告出去,跟被告溝通後,被告就離去... 「請被告離去的過程中被告並沒有積極抵抗或是表示不願離去的意思」 |
(1)檢察官所重視的證詞:警員到場後「被告沒有積極抵抗或是表示不願離去的意思」,其實無足輕重,因為:即使被告在警員到場驅離前離開現場,只要先前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即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之留滯住宅罪。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刑事判決: ...其行為於該時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滯留他人住宅之構成要件,縱其在與告訴人拉扯完畢後,先行離去,亦無礙於其前開已成立之罪責。 (2)具優勢武力之警員到場、並作驅離要求,留滯 住宅之被告豈有「積極抵抗或是表示不願離去」之理? 比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01號(惟王湞翔竟仍無故留滯約20分鐘有餘,嗣經王曉光報警到場,王湞翔始駕車離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易,236(許員警鄭源明到場處理時,黃茂德始退出黃雯琪住宅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87號(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劉義莊、蔡合始離開吳仲豪住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162號& 97年度偵字第26192號(警員吳世紘前往處理後,丙○○在吳世紘之 要求下,始倖倖然離去。) ... 以上從北到南台灣各法院之判決,即便被告立即離去也判決留滯有罪。 閏股檢察官豈有必要在書狀中大書此點或以此減免其罪之理? (3)被告當時雖無積極抵抗或積極表示不願離去,但仍有消極抵抗、消極不願離去的意思,否則警員不必再作溝通勸離(「房子既然是告訴人的,告訴人請伊出去伊就只能離開」等語 ― 詳不起訴處分書:)且說要上手銬會很難看之語。(國外學說所謂: "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如被告在警員到場驅離前沒有積極抵抗或表示不願離去的意思, 告訴人何須正當防衛?(一再逐客不成不得已為之,但因罹病拉她不動以致無法驅離) 何須叫警察驅離伊? (5) 按被告(偵21991)自述: 告訴人曾用椅子、凳子、拳頭
毆打她趕她走(附件 ),她不逃命去反而停留現場,
自證其強烈之「不願離去的意思」與「積極抵抗」之故意,非警力無以驅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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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告滯留不退之藉口: 「想把事情解釋清楚,而且覺得不受尊重,就跟告訴人爭論」 | (1)
「解釋事情」與「爭論」,不是留滯別人私宅之正當理由,即使在警察面前解釋與爭論道德與真理,讓警察作公評,也不是留滯私宅之正當理由。此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刑事判決: 被告不得以等待警察前來處理為由等,作為不離去之藉口。 (2)不起訴處分書 並未偵查說明被告 解釋與爭論甚麼事情,即為無 故。即使有正當理由,如重大財務 事件要求歸還土地權狀,仍然遭判決留滯有罪,此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刑事判決: 「末按刑法第306條之留滯住宅罪,並未設有例外不罰之免責事由或阻卻違法事由。因此被告二人自不得以..歸還土地權狀...,執為可受退去之要求後而仍不離去之藉口。」 (3)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對他人雖負有債務,並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出入其住宅之義務」。 (4)告訴人已三令五申不要被告再來(如9月21日email及二度報警及被告在1月8日之陳報狀自承告訴人二度扔其包包到門外以驅逐她出境...),被告仍作不速之客,伊懂得甚麼叫 「自重」嗎? 此一再妨害自由,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响生活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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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偵查庭迴避告訴人,且未傳喚2證人 | 閏股檢察官在上一個傷害&正當防衛(偵21XX1)案,也是不傳喚目擊證人便遽予起訴,以致目前增添法院麻煩,由審易庭更改為審理庭以傳喚目擊證人徹查真相。 於本案亦同,閏股只聽從被告之片面詞「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罪嫌」,及警員 終場收尾時微乎其微之所見所聞,卻不傳告訴人到偵查庭辯論真理、駁斥謊言,也不觀看案發現場之實況錄影DVD、又不傳喚目擊證人(告訴人母親與外傭)交叉詰問 ,如何挖掘真實? 鈞署應起訴本案交法院徹查真相,方為打擊犯罪、無枉勿縱 之正義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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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告當時說她會出去 | 被告留滯拖延時間過久,即使停留之時間不長,法院也判決有罪: (1)據現場實況錄影,在被告受退去之要求後,已滯留住宅超過約40分鐘,早超過合理必要、可接受的時間(法院曾判決10秒停滯尚稱合理,參甘添貴教授學術著作:對推銷員下逐客令時須有使該員收拾其所推銷物品之相關時間,雇主辭退傭人時須有使其整理衣物之時間,如仍未退去,便能成罪 。),由DVD可知她的"家當"都已拿在手上,沒有必要持續拖延 ,明證真相是: 非借重警力伊不會出去。 (2)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刑事判決: 「雖被告二人停留在告訴人住處陽台之時間不長,惟告訴人既已要求被告二人離去,被告二人 仍不離去,自有故意,無法以上揭理由而解免其刑事責任。」 |
5 | 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任何犯行 |
一、本案被告涉嫌觸犯:
◎
1.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及民法184條與第18、19條之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等罪
◎ 2.
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騷擾」即任何打擾...、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以及妨害自由、與「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 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162號: 被告僅觸犯一罪便遭判罪何況本案之多罪併犯。 |
6 | 被告係告訴人之舅母 |
閏股檢察官二度在書狀文件中開宗明義寫被告係告訴人之舅母,卻不察此稱謂究為虛名亦或實質? (1)觸犯留滯住宅罪,都一視同仁判罪,比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162號之留滯住宅罪,犯罪之被告原係被害人之婆婆,處拘役伍拾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之留滯住宅罪,犯罪之被告原係被害人之兄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87號,被告原告係前女婿、姪子等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偵字第26426號 ,被害人係被告之胞妹與妹婿關係等等;皆比被告這個「親戚」要親近。 (2)"舅母"(舅晚年續弦年紀差倍之湖南女子)對台灣親戚言係有名無實之稱謂,她不參加要送禮的近親婚喪喜慶,台灣之親戚全不理她。即使德國相關本案之刑法於1960年後也不重視有名無實夫妻 之關係,何況有名無實之遠親。 |
7 | 足見被告並無無故留滯告訴人住宅之犯意及犯行 |
如前所述,依法院判決,警察到場後被告立即離去也是判決有罪,警察到場前被告早已離去也是判罪。只要受退去之要求而留滯之行為,即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刑法第306條之留滯住宅罪,未設有例外不罰之免責事由或阻卻違法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刑事判決之
貳、實體部分:一、...經查:(三) 「末按刑法第306條之留滯住宅罪,並未設有例外不罰之免責事由或阻卻違法事由。因此... 不容被告二人藉詞至告訴人住處咆哮、拉扯或滯留不去,妨害告訴人居住之安寧。雖被告二人停留在告訴人住處陽台之時間不長,惟告訴人既已要求被告二人離去,被告二人 仍不離去,自有故意,無法以上揭理由而解免其刑事責任。」 |
8 | 被告「有故」留滯? | 據國際法學見解,所謂「有故」(正當理由),如緊急避難,或發生火災之協助救火,即存在阻卻違法性,侵入私宅而不構成犯罪。
當日下逐客令之後被告留滯之「有故」為何?
不起訴處分書的說詞為:
被告「想把事情解釋清楚,而且覺得不受尊重,就跟告訴人爭論」,其解釋爭論
其實為叫囂辱罵等等
―
附件DVD,豈符合法律道德? 無背於公序良俗? 檢察官偵查未盡,便遽下不起訴結論。 |
9 | 留滯住宅罪 不必「無故」成罪 | 查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第2項,留滯住宅罪
不以「無故」或「有故」為必要條件。 ◆理由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明載「 末按刑法第306條之留滯住宅罪,並未設有例外不罰之免責事由或阻卻違法事由。」 ◆理由 二: 刑法留滯住宅罪條文「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留滯如以無故為要件,該條文應為「......,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無故留滯者,亦同。」 ◆理由 三: 副詞應儘量靠近被修飾字(附件),查刑法所有條文結構無不同於慣用文法, 如第292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面的副詞不好修飾到後面,下句就重寫一次「公然」,93年特考"法學緒論"考題(附件)「醫師對危急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是對何種原則之修正?」,亦著眼於精確性。 ◆理由 4: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932號:
因此,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因頓號間隔「無故侵入」包括之後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而「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之「無故 」僅修飾「隱匿」,後句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則無須「無故 」便可成罪;否則以莊嚴之刑法,卻存在不精確語文,供司法官與律師玩弄文字遊戲、取巧鑽漏洞,必將徒增國際笑柄。 故本案重點不在「無故」、「有故」,而在法律是否有效保障與尊重
百姓居家安寧、行為自由、健康、生命、名譽、財產與人格權。 |
to be continued |
★ 案件(2) 屋主於法院開庭時批評檢察官 (精簡修正版)
檢察官楊婉鈺君102年11月25日之起訴書,全篇偏頗、謬誤、 模糊,列舉如下:
檢察官 |
駁 斥 / 評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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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傳目擊證人 |
甲(留滯他人私宅)所提證詞,主訴前後不一、自相矛盾(在警局說用屋主用椅子頂之、告訴狀說拾地上小凳子揮 舞擊之、偵查庭又改只說徒手推打)、毫無證據能力,檢察官竟 不察而採信之,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及最高法院多項判例:如「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一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52 年 台上 字第 1300 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五號」等等。 |
2. | 犯罪事實: 「先持椅子頂住易XX胸口」 |
司法不允許甲複印先前在警局之報案筆錄,疑似因此甲主訴說的前後不一,然而,檢察官從甲
前後供稱之3篇相互矛盾之主訴證詞,以主觀之臆測(提不出邏輯與理由之自由心證), 完成1篇「最後版本」― 起訴書,其內容雖不像甲之離譜
、警局偵查佐之荒誕(編出甲都沒編的以椅子推倒甲在地,實警察之恥),但仍錯誤。甲疑似遺忘的「原創劇本」(椅子頂住胸口)被部分轉載
在起訴書中
、送達甲之手,豈非鼎助甲早作準備以便在法院開庭時好自圓其說?。 註:檢察官認定之版本("屋主用椅子頂",而不採 甲第二套說辭"屋主拾地上小凳子揮舞擊之"),連甲也推翻 自己供詞,在法院又說是徒手推打,於之後向法院提出之陳述狀也定其主訴說是徒手推打,可見國家授權檢察官自由心證判案可能形成冤案。 |
3. | 犯罪事實: 「因『細故』發生......」 |
◆甲違反刑法306條之「留滯住宅」等至少5罪
,檢察官竟稱之為『細故』,推翻學術著作與
最高法院多項判例。(99年度易字第2932號:
只要住宅主人提出請求離去之要求而仍拒絕離去者,則無論其原來之進入屋主家中是否有正當理由,仍不得「受退去之要求而留滯」,否則其「留滯」之行為,即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屋主於必要之範圍內所為之排除,即仍屬「
正當防衛」權利之行使,此參諸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8 號判例意旨,同院18年上字第1300號、18年上字第1469號判例亦同斯旨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20號判決可資參照。 |
4. | 犯罪事實:「毆打」 |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480號判決書已明述:「推」與「手或拳毆打」不同,「情節較輕」。 ◆經查 國際法律百科全書「毆打」須具「惡意」 「攻擊」等屬性, 起訴書推翻台灣最高法院多項判例(只要對方留滯住宅或民刑任何不法便可採「正當防衛」行為), 竟將「防衛」 說成「攻擊」 、「善意救人」說成「惡意」 。 ◆根據中文用法與主要字典,「推拉」與「毆打」含意不同;如 「推拉」等同為「毆打」,那麼 中文字典中"提手部首"的字恐多淪為「毆打」。 |
5. | 未掌握確切證據遽以起訴 | 102年全國檢察長會議之中心議題 ― 為回應外界對檢察官 『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之質疑, 要求所有檢察官掌握確切證據才起訴或上訴... (<聯合報> (12.26.2013)報導) 。閏股檢察官為原告謊言愚弄, 確切證據不足(未傳目擊證人)便遽下結論、起訴,違反檢察長會議之意旨。 |
6. | 傷害法官裁判品質、及國家形象 | 美國國務院於2013年發布之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強烈抨擊台灣強姦性侵婦女的起訴率太低(
as of September there were 10,951 reports filed for rape or sexual
assault. As of September, courts indicted 1,814 persons and convicted
1,685 persons...)。 強姦性侵婦女乃操控、折磨、摧殘女性身心之獸行,且陰影遺害女性一輩子之久,閏股檢察官避重就輕,竟起訴正當防衛之小案,影響司法體系審理大案(註: <自由時報> (12.23.2013): 「...司法官手上的案子太多,裁判的品質當然差...」),明年台灣還要被國際批評所傷害。 註: 台大與台北大學法律系周六法服諮詢們都認為不會起訴。 |
7. |
驗傷單 |
甲前往醫院驗傷拖延21小時之久,檢察官
為何
能確定其不像一般保險詐財之偽造傷勢? 。 甲所說造成傷害之「因」有疑,傷害之「果」當然有疑。司法官理應一本「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才是(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8. | 此為『傷害』 罪嫌 | 劉邦入咸陽約法三章: 殺人償命、傷人抵罪,今日就不必六法全書了,閏股的起訴書,可濃縮成4個字,就是「傷人抵罪」,簡單、復古! 一字不提為什麼正當防衛不被採納、及甲之在他人私宅內侮辱、妨害安寧等等 犯行,任何理由說明或法律支持都完全付之闕如,民眾能接受與理解專斷之判決嗎? |
to be continued |
◆ 法庭法官審理結果: 因閏股檢察官未傳證人便遽以起訴,因此法庭須傳喚證人,由簡易庭改由審理庭徹查真相 。
To be continued ..... pls. see end of this web-page !
★ 松山分局(Songshan Precinet,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刪改筆錄
台灣松山分局偵查佐陳宥任之<刑案移送書>造假被告筆錄
◆ 刑案移送書(2013.10.25) | ◆ 被告筆錄(2013.10.19) | |
犯罪嫌疑人筆錄: 犯罪嫌疑人...供稱: ...故以椅子推倒被害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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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你是否於......用椅子頂被害人胸口,並以拳頭攻擊... 答:...我有用手拉伊手臂請 伊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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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松山分局不但造假被告的「供稱」("用手"改成"以椅子"),而且發揮想像力「編故事」:把「頂」又改成「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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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可參美國電影<恐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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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司法評論 摘要 |
<聯合報>10-31-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77543 | 司法砸錢宣傳 遇權貴卻轉彎, 最高法院大法庭沒人想碰觸敏感議題。 |
<自由時報>
7-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3385 |
司法欠監督力量,爭議判決所在多有,難贏得人民由衷折服,應強化外部監督 防司法成怪獸 |
<中時>
5-27-2020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527000524-260118 |
部長下指導棋 重傷檢察公信力 |
<聯合報>7-14-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699302 |
誰還在意清廉執政?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幾乎不曾說過肅貪 不見辦案人員出手打老虎。許多朋友突然懂了,為何蔡政府上任不久就堅持要廢特偵組。 |
<自由時報> 7-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3386 | 監院淪政治打手 顯現近年來監委基於黨派或特定立場,喪失客觀中立性的高度疑慮。 |
<聯合報>5-16-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121092/4567513 |
民進黨,過去四年許多作為卻比過去威權更威權Authoritarian.,難怪近來各方有關蔡第一任的施政滿意度調查中,司法改革卻是人民最不滿意的重中之重。
讓司法不斷被質疑淪為掌權者工具。 |
<聯合報>
11-8-2019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173205 |
司法圈內醜聞不斷,一件又一件醜聞、弊端之後,如果當局者持續用糊弄的心態應付外界,就別再問為何司法威信會盪到谷底了。 |
<聯合報> 5-20-2019 | 司法還能忍受多久的凌遲?監察院、行政院屢屢拿司法當祭品 |
<聯合報>
5-4-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539908 |
司改團體都砲聲隆隆,不但小老百姓對司法難以滿意,基層法官對司法高層的失望情緒日漸蔓延 |
<自由時報>
5-1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87753 |
「檢察官不能高高在上」還要有「謙卑的同理心」,才能讓當事人信服。 |
<蘋果日報> 3-14-2019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90314/ 4MAXLUAS3QNDAUXMGWOKPXOT2U/ |
全國地檢署的未結案件爆量成長。 |
<自由時報>頭版、3-16-2019 | 行政院長: 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 |
<聯合報> 2-26-2019 | 國立中正大學民調: 超過8成民眾不滿意司改成效, 對法官審判公正之信任度下跌至約二成 |
<聯合報> | 蔡政府近來弊案頻仍,但仗立委、政務官或檢調徇私護短、掩蓋,戕害社會正義、助長貪腐。(udn.com/news/story/11321/4071079) |
<聯合報> 10-20-2019 | 政治凌駕司法 |
<聯合報> | 為了「司法改革」,蔡政府開了幾十場公聽會,卻拿不出具體成果 |
<自由時報>頭版、<中國時報>頭版, 12-8-2018, 行政院長: |
司法改革未有明顯進展 招來民怨(為大選落敗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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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 蘋果日報, 自由時報, 11-30-2016; 聯合報 2-27-2018 UDN 聯合筆記 ) |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批總統蔡英文「無疑向世界宣判台灣司法死刑」!因蔡英文於「司法國是會議」(11-25-2016)期許司法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職典禮 (5-20-2016)指「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 |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 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4-20-2018 | 司法不獨立 難以公正。 |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 聯合報 United Daily 2-27-2018 聯合筆記) | "監獄是關沒有辦法的人" |
<聯合報>, | 法務部帶頭違法。 |
<聯合報>, | 檢察官辦案之獨立性, 至今仍不時遭受質疑。高層捍衛司法獨立的決心仍待檢驗。 |
蘋果日報(Apple Daily) 社論, 3-14-2018 | <2017台灣社會信任調查> 顯示司法官信任度倒數第二。 |
<聯合報>, | 司法院司改進度報告指出 台灣法官公信度始終偏低。 |
民視(FTV), 7-26-2018 | 法官信任度不到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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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s survey (head-page of the Liberty Times, 2-23-2016)近8成(76%)民眾認為檢察官不公正,逾84%台灣民眾不信 任法官; public trust on Taiwan judiciary system keeps falling down in the past 8 years.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6-26-2015, 2-27-2014 (US state dept.)貪污與政治審判(政治影響司法),問題仍舊存在,學者與評論公開質疑檢察官 與 法官的公正。Taiwan's judicial system suffered from some corruption. Although authorities made efforts to eliminate corruption and diminish political influence in the judiciary, some residual problems remain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ad been questioned. ●聯合報, 06-18-2016, Head page news檢察,,「」 ●The deputy dean of Law School,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The United Daily, 5-2015)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 判決標準不一,是造成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 ●中國時報 (12-14-2015): 前大法官城仲模: 人民多數對司法不信任。 ●聯合報, 08-24-2016 , Editorial台灣的政治文化一向以挑戰法制、超越法律為能事,... 我們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從不以此為恥,也無意重懲遏止,卻屢擒屢縱(詐騙集團行遍天下) ●自由時報, 06-19-2016 司法體系摻雜中國傳統「官」的概念,...淪為獨裁者整肅異己、衛護政權的工具。
●蘋果日報(1.27.2014)及中國
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網路(1.28.2014)報導,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27.2014)公布的調查,近8成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處理案件是公平的...。
● 美國國務院(2014.2.27)公布的二○一
三年人權報告顯示:台灣司法仍然貪腐
(the judicial system suffered from corruption, and that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ad been questioned.);美國國務院(2013.4.19)公布的二○一二年人權報告顯示: 台灣主要的問題之一在司法貪腐、
政治評論與學界公開質疑檢察官與法官的公正性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台視>新聞, 1.27.2014,
<自由時報>, 1.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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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法 | |
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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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與判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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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
●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道,為必要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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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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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 |
●正當防衛要件有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 (1)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 (2)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1> 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侵害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2> 應考量侵害或攻擊行為的方式、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形,是否 也會採取同樣行動,不可逾界。 (3)出於防衛意思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否則無法成立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不適用正當防衛 。
●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限制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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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機構對台灣司法之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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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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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公布的二○一二年人權報告 (The US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2012, released at 2013.4.19) 台灣主要的問題之一在司法貪腐: 政治評論與學界公開質疑檢察官與法官的公正性One of the principal human rights problems reported in Taiwan 2012 were judicial corruption. “Although the authorities made efforts to eliminate corruption and diminish political influence in the judiciary, some residual problems remained,” the report said.The report also said that political commentators and academics had publicly question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profile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 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德國 Germany, 2013.7.9
The finding of the 2013 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GCB), ( the
Gallup Poll to interview 114,000 people
in 107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 中國時報 1.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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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灣民主基金會民調:
2013.12.10
<Th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TFD )> survey
(reported by <the Liberty
Times>, <United Daily News>,
<The China Post>, <The Taipei
Times>)
●
<Taiwa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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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ancelled the Taipei District Public prosecutor's non-prosecutorial disposition (crime of home invasion - Criminal law, Article 306) and returned this case to another prosecutor of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It's an unbiased judgment. New prosecutor determined that suspected home-invader did violate Criminal law. (against Article 306 is an unbiased judgment)... But I don't agree that the High Court concluded slander-words "You are incompetent (useless) !" yelled by the home intruder/invader are "subjective view", and I don't agree High Court concluded this is not the "case of deliberate humiliation" . I also don't agree that the judge's words in another case (body-harm/ self-defense) "I only buy the medical record (that's it)". In my view, the judge should consider self-defense as well, and the home intruder went to clinics the next day, hence bruises can be faked, the home intruder asked lots of money for a few bruises ... In the US, the home intruder can be shot ! ( to be continued) |